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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非法传销人员分别获刑一至七年


时间:2008-7-22 9:22:51

        在庄严的国徽下,9名从事非法传销者低下了头。他们因为非法拘禁他人,分别获刑1至7年。

  “被告人凌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7月18日,来自安徽、20岁的凌某某听到衢江区人民法院这一宣判时,她流下了后悔的泪水,继而开始嚎啕大哭。

  当天,像凌某某这样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拘禁他人、造成当事人受伤致残获罪的,共9人,除她之外,其余8人均为男性,分别来自安徽、湖北、江苏和贵州等地。

  记者了解到,9人平均年龄不到25岁,最小的19岁;其中初中和小学文化6人。此前,他们因为拉老乡、朋友和同学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遂,共非法拘禁5名当事人,时间最长的达40余小时,并造成3名当事人在逃离传销窝点时不幸致伤致残。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分三案分别指控他们犯非法拘禁罪。其中凌某某等人在今年3月27日23时许,将朋友童志荣接至樟潭镇振兴西路的出租房内,意图让童志荣参与传销。童志荣在3月29日8时提出要离开,被凌某某、曾某等人采用阻拦、拉劝、守门、跟随等方式不让童志荣离开,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3月31日凌晨3时50分许,童志荣趁他人熟睡之际,从出租房三楼窗户沿下水管逃离时不慎摔成重伤,经法医鉴定,达八级伤残。

  该检察院人士介绍,童志荣8颗牙齿残根,4颗牙齿残冠,已构成重伤;上下颌骨骨折、跖骨、跟骨骨折,又构成轻伤,“非法拘禁童志荣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担任当天审判长的衢江区人民法院赵法官说,被告人在从事非法传销过程中,采用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凌某某和曾某属于后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另一个案件中有一名被告贺某某,属于从犯,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今就业不容易,但千万要留心天上不会掉‘免费馅饼’。”熟悉案情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以介绍工作为名把熟人骗来,是这批从事非法传销者惯用的伎俩。

  湖北人黄某某以做仓库管理员、每月工资1700元为由,将朋友刘书华骗到衢江,刘书华3月24日7时,来到樟潭镇信安大道一个四楼传销窝点后,发现情况不对,中午12时,从四楼窗台跳至三楼平台欲逃走时不慎摔成九级伤残。

  大专毕业的安徽人李某某既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也是害人者。他以介绍一份月薪2000元的工作为名,把高中同学、安徽某大学管理系毕业的杨友冬从外地骗至衢州做传销,3月18日18时,杨友冬被带到樟潭街道振兴中路的传销窝点后,发觉受骗,欲离开。李某某因为自己被骗,就和另一位受传销头目指使的梁某以陪聊天、打牌为由禁止杨友冬外出,并劝说杨加入传销组织。3月19日上午8时许,杨友冬乘人不备,从三楼窗户跳楼逃跑,不幸摔成重伤,下巴、大腿多处骨折,牙齿脱落。省城媒体还在今年4月报道了此事。

  据悉,这是衢江区法院首次对非法从事传销人员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打击非法传销的“重拳”,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衢江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如不服一审判断,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衢江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 衢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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