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由衢江区检察院起诉的蒋金国等4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衢江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蒋金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蒋金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程雪荣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俞根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蒋金国、蒋金树、程雪荣、俞根林系衢江区高家镇和全旺镇农民。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先后窜至全旺镇辂亭村、柴公岗村以及云溪乡蒋村村,结伙盗剪使用中的农用电力铝线15档2600余米;拆解使用中的30KV变压器一台,并将其中的铜芯线窃走。严重影响了当地农田及桔树的灌溉,给当地农户造成较大的损失。 此外,蒋金国、蒋金树、程雪荣还于2001年7月至2003年5月,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衢江区沈家开发区、高家、安仁、下张等乡镇以及柯城区石室乡等地盗窃作案12,窃得铝线、铜芯线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54.10元,销赃后得款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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