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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首例个人状告收费站案开庭


时间:2005-8-31 8:48:12

 
  备受关注的“吕华诉龙游县交通局公路收费行政确认案”,30日上午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赴现场旁听了原告、被告代理人的当庭举证、答辩。法院人士介绍,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受理此案,判决结果会在立案后的3个月内(即9月17日前)见分晓。
  从杭金衢高速公路龙游出口下,到龙游县城不足5公里,途中的320国道龙游收费站又要收费15元。尽管许多人觉得这钱交得有点冤,但几年来都默认了。目前在宁波当律师的龙游籍人吕华出来“叫板”,就此事诉诸法院。
  吕华在法庭上陈述,今年2月6日,他驾车回家乡龙游过春节,从杭金衢高速龙游出口下,行车500米左右,经过320国道龙游收费站,被要求交15元的过路费。吕华出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票据,问是否可以凭此免收过路费,收费员坚持收取了15元过路费。14日,吕华回宁波再经320国道龙游收费站时,要从龙游入口上杭金衢高速,该收费站同样收取了15元过路费。吕华要求该收费站出示收费的批准文件的文本,未果。
  “希望在审查收费站收取过路费合法性的同时,对收费站设置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吕华认为被告提供的两份规范性文件“浙政办发[1999]137号”和“浙政办函[2004]45号”都不能证明设立“320国道龙游收费站”的合法性,因为前者只明确了21省道(龙葛线)设置收费站的依据,后者是关于320国道龙游收费站与320国道新安江收费站归并的内容,因此依据国办、省政府办等文件精神,可以认为该收费站的设置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21省道(龙葛线)与320国道在龙游这一段是并线的。”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浙政办发[1999]137号”文件明确了320国道收费站设立依据,“浙政办函[2004]45号”文件则明确了在320国道收费站与320国道新安江收费站归并之前,收费行为仍然合法。因此无论是设置收费站还是对过往车辆收费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时援引有关司法解释,认为此类诉讼法院首先应该审查其合法性,其合理性问题与本案无关。
  据悉,320国道龙游收费站是1999年9月28日开始收费的,杭金衢高速公路是2003年底通车的。记者查阅到省政府办公厅发于2004年7月22日、文号为“浙政办函[2004]45号”的文件,发现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合理布局,减少公路收费站点,同意将320国道龙游公路收费站与320国道新安江收费站归并收费,在320国道龙游县和建德市的交界处设置320国道建龙收费站。站点归并事宜由省交通厅牵头协调。”
  按照这份文件,320国道龙游收费站如果如期撤并,也不会引出这场官司。龙游县交通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解释,320国道龙游收费站至今没有与新安江收费站归并,是因为建德已经将新安江收费站改制卖给了私营业主,两站合并牵涉到业主利益,所以久拖未决。他坦言目前这个收费站给人感觉确实不舒服。
  记者了解到,此案已引起该县领导和交通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推出了一项优惠政策,为在龙游领取工商执照的客商发放绿卡通行,同时也在为收费站移位作努力。
  “本案的意义不在于输赢——我不可能为了15元钱的过路费花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打这场官司。”今年34岁的吕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希望通过诉讼能够扫清经济发展的路障,改善家乡投资环境。”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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