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旬,开化县某汽车贸易公司因违反“汽车卖买协议”,不仅退回全部订金,而且还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500元。 原来,消费者郑先生于2004年12月24日在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购买“本田雅阁”2.4升轿车一辆,协议价22.25万元,并签订了《汽车卖买协议书》,买方当场交付订金10000元,约定五天内提车。到12月28日,卖方告知买方车辆将不能如期交付。12月29日,郑先生向开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诉方退回订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消协调解,确认汽车贸易公司违反协议,应负违约责任,双方于今年元月10日达成协议:被诉方退回订金10000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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