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和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日益繁重的通信任务,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国防安全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旦发生通信中断,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为确保通信线路和设施的安全,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对通信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通信线路和设施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国务院、中央军委相继办法了《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二、保护国家通信线路和设施的安全是各级政府、各单位和每个公民的义务。爱护通信线路和设施人人有责任。 三、在进行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前,凡对通信线路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同当地通信单位进行联系和协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面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 四、故意破坏和盗窃通信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清洁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窃、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的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的犯罪行为,知情者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人和积极保护通信设施和线路安全的有关人员,将酌情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浙江省保护通信先例安全领导小组 二00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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