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以第38号政府令的形式于9月14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影响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的一些突出问题,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新的管理办法中,有27条基本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有4条是结合我市实际,增设的相应条文,并作出的一些新规定。
其中,为了体现对拆迁户的照顾,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拆迁户可以优先享受政府有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政策的规定:“被拆迁人经审查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条件的,可优先给予安排。”
对“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新的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细化,明确“低收入家庭,是指有户口在本市市区的城市居民家庭,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对象。
拆迁工作结束后,办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是必须的程序。但拆迁人有责任做好相关的注销登记等后续工作,实践中我市也如此操作。因此,新的管理办法加入一款:“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负责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送交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而新的管理办法将“予以公告”修改为“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据了解,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是因为随着城市规划的快速推进,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拆迁时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日益突出。“如基准价与市场价差异很大,拆迁户中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的范围较窄等。”市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管理办法就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来源:衢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