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人事劳动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对不定时工作制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三类人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为: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次新规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除了企业外,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都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但申请时必须先经单位职工的同意。
据了解,用人单位还可对另三类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这三类人分别为: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时劳动时,应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标准支付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些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