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5日起,我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提供就业援助,包括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市就业局工作人员介绍,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得到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已经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1年内,其家庭仍可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并登记。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市就业局工作人员介绍,该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如果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陈炜徐竹良)
[稿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