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集中在7、8两个月进行,8月底完成。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各出50%,每月最高缴存额1208元,最低缴存额142元。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实行年薪制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额,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加月平均奖金计算。 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劳局确认的本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即78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即5488元,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并从第二个月开始办理缴存业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办理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现行的各11%执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下浮1-2个百分点。凡未实行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实行后方可调整缴存基数。 对至今尚未申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办理补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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