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人均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对于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据了解,调整将实行“双挂购”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我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20元。第二部分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对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1.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如某职工退休时计发待遇系数为0.85,第一部分当地调整水平为22元,第二部分为15元,该退休人员这次可调整基本养老金为31.5元〔(22+15)×0.85〕。 2.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退职)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2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退休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分别在2002年、2003年退休当年本人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养老金。 3.对2003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相关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