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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重申衢州市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时间:2006-10-17 8:52:11

  昨日,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申衢州市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衢州”。
  《通告》的主要内容是:
  ——衢州市区禁售、禁放区设定:东以浙西大道、机场铁路专用线为界,南以浙西大道为界,西以浙赣铁路和衢江为界,北以衢江为界。
  ——除禁放区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重点防火区。
  ——未开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的, 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通告,在室外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烟尘、噪声超过规定标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为确保《通告》顺利执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设立了举报电话110、3080891、9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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