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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 人员何去何从


时间:2003-9-16 8:19:32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本报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问题,提出了13个问题,并根据市府办印发的《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作了解读。
      职工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还存在吗?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事业单位改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
      单位的人员有哪些安置分流的方式?
  改制后人员的安置分流主要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

  对单位改制后,既没有被新组建的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的实体聘用, 又不愿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费。
    未被改制后单位重新聘用或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如何安置?
  未被改制后的单位重新聘用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由其本人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改制后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有没有补偿安置费?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时,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应按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其标准为基础补偿安置费2600元;连续工龄补偿安置费每年650元;年龄补偿安置费每周岁100元;职称补偿安置费按四级职员、中级职称、工人技师3000元,三级职员、副高职称5000元,正高职称7000元的标准发给。
  土地征用工还可另加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标准为:1994年2月5日前征地的最高6000元,1994年2月5日(含5日)后征地的每人最高8000元。集体事业单位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分别按上述标准同比下降,但最低分别不低于每人3000元和4000元。

      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和安置措施有哪些?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相关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计提其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费用,一次性交市社保部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其退休第一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退休费和年递增8%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其退休第一个月退休费的9.5%,并以年递增8%的标准计提。
  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提前退休手续在单位按规定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对资产状况差,没有能力 缴纳提前退休人员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鼓励其实人员分流,严重控制办理提前退休。
    办理离岗退养的条件和具体措施有哪些?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并由单位按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向市社保部门一次性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计提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分段系数法计算,其公式为: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金额×(1+改制前工作年限×0.25÷总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其退养前缴费基数的28%(其中个人7%)和4.5%并以年递增10%计算;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分别按每个每月275元和25元计提。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不再向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其退养期间由市社保部门按计提标准按月向其代发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及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职工本人不愿离岗退养的,也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选择自谋职业。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时间基准日如何确定?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时间其准日的确定。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 办公室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办理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8、改制前已离退休的或在改制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实施?
  改制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及在改制过程中办理退休的人员,改制后仍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由单位计提下列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市社保部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离退休(退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及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计提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人均60000元。退休(退职)人员人均40000元,退休退养人员及在职职工人均20000元。
2、退休(退职)人员门诊医疗费,按一次 性人均7000元计提。
3、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计提标准为人均12000元。
  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有关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可由单位按现行支付标准一次性计提到退休(退职)人员满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提)。一次性交市社保部门后由市保部门按月代发,也可由主管部门或改制后的单位代发。
  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含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以及在职人员在单位改制后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至退休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有关待遇问题,按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衢老干[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养老金如何发放?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改制时可从国有资产中提取一块由单位上交市社保部门转入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0.4%×120月。
  改制时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也可选择上述补贴办法,并不再按分段系数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单位改制后,原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如何管理?
  事业单位改制后,原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单位一次性按每人500元提取档案管理费并交市社保部门后,可由市社保部门管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人员的档案,属干部身份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市就业局管理,档案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管理费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1]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军转干部、伤残军人、职工遗属等特殊人员如何安置?
  (一)改制时事业单位中符合享受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遗属,由单位一次性提取并支付给遗属本人,与单位脱离补助关系。遗属生活费计提办法为:未成年的职工遗属,按现行标准计提到18周岁;其他遗属计提到75周岁,最多不超过20年,最少不少于5年。改制时已经退休(退职、退养)的人员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财政支付。
  (二)改制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按现行标准一次性计提到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或已满75周岁的按5年计提),一次性由本人领取,与单位脱离补助关系。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应由改制后的单位优先聘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撤销事业单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将上述人员调整到其他单位重新上岗或妥善安置。
  (四)对改制前安置的革命伤残军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按三等甲、乙级每年工龄最高不超过300元;二等甲、乙级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再一次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经济补偿安置费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可以改制时按人均最高不超过7500元标准提取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由本人领取,并与单位签订协议,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二等甲、乙级以上,由单位按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至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算),并交市社保部门后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对原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改制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参照《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有关离岗退养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改制单位的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事业单位改制时,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孕期女职工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和生育保险费1500元;产期或哺乳期选择自谋职业的女职工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
  事业单位中属于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单位改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改制后单位安置费的支付形式有哪些?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的经济补偿安置费可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实物资产形式支付。对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安置费必须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资金由其主管部门在筹措的职工补偿安置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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