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弃瓶装液化气,改用管道燃气,越来越多的新建住宅小区出现了这种变化。管道燃气如何规范管理呢?8月25日上午,市政府传出消息,《市区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2日开始施行。 管道燃气指由管道输送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气体燃料。根据《办法》,市区管道燃气的供应单位由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在市区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民住宅和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要同时安排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凡需安装管道燃气的,应当按规定交纳管道燃气建设费,这一费用主要用于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对居民用户而言,燃气表具前(含表具)的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设施归居民用户所有。 为了确保用管道燃气使用安全,管道燃气计量表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贴置鉴标志,方可安装使用。供气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地抽水井、阀门井、调压室和输配管沿线等管道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依规定按时交纳气费。连续两次不交纳气费的,供气单位可停止供气。 作为供气单位,必须向用户进行安全指导,保证安全、连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如果因城市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公告通告用户。供气单位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同时,供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经营的或指定品牌的管道燃气具和相关产品,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