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1月份起执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定再降门槛,以往只针对个人执行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参保办法现扩大到困难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续保的原中断参保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0元到60元不等的优惠;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并按“双低”办法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50%,其余由同级财政补贴。 “《新规》比以往更注重实际和人文关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企业大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效益好的不多,原执行的全省统一缴费标准与我市企业实际条件相比确实显得偏高,许多企业感到压力重,千方百计躲避参保。“与其高标准缴费收不齐,还不如降低标准吸引企业参保,以维护更多职工的权益。”该负责人说,正因为我市企业经济条件有限,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高,在这个背景下,如何为困难人员也筑起老而无忧的“安全网”,成了政府部门出台《新规》的主要考虑。如按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03年的最低缴费额为188.14元,考虑到欠费人员的支付困难,补缴保费根据年限不同按120元和170元的标准补缴,其余由财政补贴。 据了解,《新规》涉及的三个优惠方面条件及具体操件办法是: 市本级(含衢江区、柯城区)范围内的各类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属于亏损或微利的,其全部用工按正常或过渡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且上一年度全部用工的月人均工资低于同年度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企业申请并经地税、社保部门核准,可按“双低”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按年申请,有效期为两年。 提醒:企业经批准按“双低”办法参保后无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不再执行“双低”办法,改按正常或过渡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续保的原中断参保人员,涉及补缴2002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按现行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本人分别按2001年至2002年每人每月170元、2000年及以前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补缴,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 提醒:今后原则上不再办理2002年底以前的个人中断缴费年限补缴手续。 2006年底前,对按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并按“双低”办法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其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50%,其余50%由同级财政补贴。 提醒:具体对象为原经同级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属于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或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不包括提前退养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街道(乡、镇)审核认定,户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低收入户家庭成员。 “这是件于国于己都有利的事,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市直及衢江区、柯城区现欠缴养老保险的人员有近4000人,如在2003年12月31日前缴清欠费,可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并不收滞纳金。从2004年1月1日起,如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据悉,以上区域范围所有欠费人员名单、欠费数额,将公布在11月7日的《衢州日报》上,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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