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以前只针对个人执行的“双低”参保办法,今后企业只要符合有关条件也可以享受了;经确认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养老保险费50%由同级财政补贴。这是10月30日记者从有关会议上了解到的信息。 经市政府同意,市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印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市本级(含衢江区、柯城区)范围内的各类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属于亏损或微利,其全部用工按正常或过渡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且上一年度全部用工的月人均工资低于同年度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企业申请并经地税、社保部门核准,可按“双低”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按年申请,有效期为2 年。企业经批准按“双低”办法参保后无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不再执行该办法,改按正常或过渡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中对办理续保的原中断参保人员补缴标准,滞纳金管理等也作了规定:在2006年前,对按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并按“双低”办法最低缴纳费基数缴费的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其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50%,其余50%由同级财政补贴。具体对象为原为经同级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认定,属于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或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不包括提前退养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街道(乡、镇)审核认定,户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新闻链接:“双低”办法,即对部分参保人员实行低标准缴费、低享受待遇的参保办法,目的是解决低收入人员的参保问题,根据2002年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及村改居有能力的参保对象。当时不适用于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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