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贴和房贴也算工资一部分;试用期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定额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昨天获悉,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花样百出。
花样一: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某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大约1000元,但加班工资大约要占到500元左右,因此职工实际工资只有500元,低于本市69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某电子厂规定职工工资是690元/月,但其中包括饭贴50元,车贴50元。
花样二:试用期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某金属制品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试用期”并经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
花样三: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某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月工资仅420元,远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同样要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花样四: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某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而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结算。
来源:劳动报 作者:郁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