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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毒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涉毒业主最高可罚3万


时间:2005-4-29 9:48:17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获悉,为了有效遏止新型毒品在我省快速发展蔓延的问题,近日,省公安厅就《浙江省禁毒条例》第10条、第21条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对歌舞娱乐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涉毒的法律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涉毒者和业主均要受处罚,业主最高可罚3万元!

  现实:

  新型毒品来势汹汹

  从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掌握的情况来看,我省的新型毒品来势汹汹:冰毒、摇头丸及“K粉”(氯胺酮)等毒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未开始在杭甬温等一些大城市的迪吧和“KTV”包厢内出现,短短两三年便很快蔓延到全省主要大中型城市。

  据介绍,进入我省的新型毒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如去年开始在我省大量出现的麻古(冰毒片剂)以及三唑仑、“日本RING”等。吸食群体主要是青少年,其中包括不少有较高文化层次、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白领阶层。

  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我省公安机关缴获的摇头丸分别为4567粒、4064粒、24304.5粒和23498粒。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也从2001年底的150人,猛增到目前的5124人。

  原因:

  歌舞娱乐场所成“温床”

  令人堪忧的是,在一些中小城镇和大城市周边等原本问题尚不十分严重的地区,新型毒品却有抬头发展的趋势。事实表明,在当前一些疏于防范管理的歌舞娱乐场所,已经成为了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温床。少数不良业主或从业人员为牟取暴利,纵容场所内贩吸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甚至出现以此招揽生意或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帮助吸毒人员逃避查处打击的情况。

  处理:

  最高罚3万元并停业

  据介绍,该“解释”除了明确规定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各种职责外,还首次明确规定了三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可对单位、业主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年度内初次被查获5人以下吸食毒品的;从业人员自己在工作场所吸食毒品的;其他初次被查获涉毒违法情节较轻的。

  另外,如有以下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对单位、业主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一次被抓6人以上吸食毒品的;从业人员在场所参与吸食毒品活动,或者向消费者提供毒品的;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从业人员为吸贩毒人员通风报信的。同时,对有违法特别严重情形的,公安机关还将同时移送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


来源: 现代金报  作者: 记者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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