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技术谈判的组织协调工作,却将可行性报告擅自提供给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境外公司,事发后又主动交待自己的贪污、受贿事实。4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并罚,判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闫民新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现年45岁的闫民新,原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轧钢规划员、高级工程师。闫民新2001年至2002年负责武钢(集团)公司第二冷轧薄板厂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技术谈判的组织协调工作,境外某公司为了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于2002年6月指示其武汉事务所的职员熊某设法获取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熊某通过其同学与闫民新相识后,又于同年7月左右将境外某公司本部的部门负责人引荐给了闫民新,闫民新在得到如能提出“可行性报告” 将会得到好处的承诺下,于同年8月分两次将可行性报告擅自提供给熊某,熊某将该报告先后邮寄到境外该公司本部(后该公司未参加投标)。
另外,闫民新在担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轧钢规划员期间,从2000年至2003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993900元,收受贿赂109413.85美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民新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主动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其贪污、受贿部分,可视为投案自首,并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民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作者:李正国 涂莉 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