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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的哥撞死劫匪 法院终审判决的哥入狱服刑


时间:2005-8-31 10:04:29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讯 昨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去年8月以来长沙市民最热切关注和争论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单位还召开了研讨会。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

庭审三大焦点

    焦点一:劫匪挥刀 撞还是不撞

    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审判决肯定了自救行为,称: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对黄挥舞主要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的追逐及便于自己逃跑。因此,黄中权的辩护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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