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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终结“道德”的侵害


时间:2003-12-28 21:23:00

       该《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

      日前,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十届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有一个条款令人耳目一新。该《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这就意味着,在宁波市,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活动将被视为违法,同时意味着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将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保障。

  这是一款闪耀着人性光芒的法条。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校园安全仅仅被局限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受意外事件的伤害和不法行为的侵害上,让未成年学生投身抗灾抢险、绝地营救或与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不但不在此列,反而被当作见义勇为的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励。于是,刘文学、赖宁等少年英雄的事迹长期占据着中小学教科书,大人们不厌其烦地教导孩子们如何向他们看齐。看齐的结果没有大人们所期许的那样功德圆满:正事没办成几件,反倒不断催生出一个个小烈士、小残疾人来。如果将见义勇为等拿来作为成年人的道德准则,是否站得住可以讨论,但以此要求未成年人肯定就有问题了。未成年人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的“花季”,从法律上说大抵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他们承担抢险、救灾、制止暴力那样的重量级的社会责任,明显是超出了他们的智力、体力水平,不客气地说,有不负责任让他们送死之嫌。更为可疑的是,在那种“最危险的时候”,大人们又都上哪儿去了?是到了片甲不留非得把孩子们变成童子军绑上战车、推上火线的地步了,还是如屡见于报章的一个个做了看客?其实,大人们不做看客做猛士比什么都重要,在孩子的心镜里,这才像个大人的模样。硬将未成年人当作“缩小了的大人”,把令他们不堪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崇高的面目外加给他们,毫无疑问是错的。

  唐人牛峤在词中吟道:“衔泥燕,飞到画堂前。占得杏梁安稳处,体轻唯有主人怜,堪羡好因缘。”词人是在借燕喻人:小小春燕尚且能获得安身之所,受到主人的庇护和怜爱,何况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呢!可以这么说,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而比之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生理、心理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生命权应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因此,依法维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理应成为校园安全关切的重中之重,这种对于弱小生命的关切,理应拒绝那种来自“道德”名义的不当侵害。连夺17名中学生生命的河南平舆“11·12”特大杀人惨案警示我们:狼已经来了,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未成年学生在突发性事件面前自我防护的本事,而不是号召他们不顾自身能力去做奋勇擒“狼”的英雄。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正是循着这一思路,以清晰、刚性的法律表述扎紧了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网。据悉,教育部正在修订并拟于明年初出台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将对原有的那些要求过高、不切实际的内容作出调整,突出心理健康、自护意识等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我们只有为孩子们创造安全生存环境的义务,没有拿他们的生命测试“道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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