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日前,省教育厅决定,我省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认定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原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所在地的人员应回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中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不面向社会认定。
据悉,申请教师资格的必须条件有:学历要求、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身体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技术要求、普通话水平要求、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等。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是,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分别为4月的倒数第二个星期天和10月的倒数第一个星期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免试人员外,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人员集中的县(市、区),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