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衢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金 连山同志代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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