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 、声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办法》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等六个方面的信息外,均应当公开,并应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办法》对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重要统计分析资料等;(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如突发性公共事件情况、社会治安情况,扶贫救灾、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及实施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如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和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中标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等;(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如公务员招考、录用、任命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办法》还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确定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并对行政机关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的条件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对保障措施、监督和救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市长孙建国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着力建设“阳光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