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有新规。 凡1958年2月6日以后至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连续工 龄可从正式批准招用之日起计算;《条例》发布后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等特殊需要批准使用者外,其连续工龄均应从其年满十六周岁之日算起。 退休(退职)人员因连续工龄更改涉及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重新核定,并从连续工龄认定次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涉及不满16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认定,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劳动局核准,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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