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市国税局获悉,全国将从今年8月1日起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据了解,此次换发范围包括: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种类及适用范围包括: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有关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