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相比,这个新规定从修订规章名称、增加说明书的内容、增加处方组成、增加警示语等11个方面进行修订,力求通过规范药品说明书、标签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一药多名”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
针对目前药品市场上令消费者颇为头疼的“一药多名”现象,药品监管部门此次首次对“商品名”命名和使用原则做出规定,要求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 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文字商标。
督促药企收集不良反应信息
新规定把用药安全提到了第一位: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应加注相 关“警示语”,以提醒该药所具有的严重不良反应、禁忌、使用对象、范围以及潜在危害,即使是市售药品的最小包装,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说明书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这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促使药品生产企业重视药品不良反应,重视药品说明书的书写和更新。
增加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在药品标签中的不规范使用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新规定明确,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四分之一。
新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未经注册的含文字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使用。
另据了解,今年6月1日起,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今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明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明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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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识破药名“障眼法”
比大小
同一种药品同一个包装上,其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比如: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鼻窦炎的药,商品名是“窍通”,通用名是“辛芳鼻炎胶囊”。在其产品包装上“窍通”两个字足有“辛芳鼻炎胶囊”六个字的三倍大,属违法行为。
看颜色
药品商品名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比如: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中成药,商品名是“父生娃”,通用名是“补肾丸”。在其产品包装上“父生娃”为深蓝色,而“补肾丸”为浅灰色,属违法行为。
瞧背景
药品通用名应当使用黑色或白色字,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比如: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的一种儿科用药,通用名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其在产品包装上为红色,而背景为粉红色,属违法行为。
辨字体
药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比如:吉林省 大峻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糖尿病药物,通用名是“甘露消渴胶囊 ”,其在产品包装上的字体有阴影,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