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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增二项公路运输管理费


时间:2005-11-8 8:30:20

     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增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项公路运输管理费。
  该《通知》规定,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实行费率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8%计征。对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20—1100元/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公路运输管理费标准按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12—21元/人。该征收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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