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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养路费征收有新规


时间:2004-6-29 9:27:05


  6月28日,市交通局对养路费征收稽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做出新的部署。
  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前,自今年6月起(实际征收7月份养路费),对载货汽车的养路费征收吨位计量方法进行调整:对普通载货汽车,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征养路费;对“大吨小标”车辆,凡已按国家发改委恢复吨位公告,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车辆《行驶证》的,其养路费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征;恢复标准吨位前应缴纳养路费的差额部分不再补缴。“大吨小标”车辆未更换车辆《行驶证》的,其养路费仍按稽征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征。凡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重型载货车辆,要按照55吨减去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对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汽车等其它车辆仍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手册(第三册)》计征养路费,其中集装箱车辆吨位在15吨以下的按实际征收,15吨以上的一律按15吨征收。
  市交通局要求在集中治超期间,对提出车辆报停申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提出启用申请的,应及时受理,必要时增加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各公路征费稽查站暂停养路费的超载补征,主要稽查偷逃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行为。对已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一律不得因为缴费吨位的差异问题进行处罚或补征养路费。
      对治超期间车辆通行费征收作出规定:自6月20日起,各公路收费站点对载货汽车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现有规定收费。对悬挂或张贴交通部统一印发的《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保障其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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