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已进行调整规范。这是记者日前从市财政局获悉的。 土地出让金征收定额标准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分别上调5元,即一级地范围125元、二级地范围105元、三级地范围85元、四级地范围65元、五级地范围45元;对因政府行为造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的,其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可享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征收政策。 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所得收益。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按房改政策缴纳的购房价款和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小于或等于住房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职工应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200元/平方米)]2倍以内的,免征所得收益;超过2倍但小于或等于5倍的,超过部分按25%征收所得收益;超过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0%征收所得收益。 以市级事业单位职工陈先生为例,陈先生是会计师职称,1972年参加工作,1995参加房改购入市区杨家巷住房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为20平方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陈先生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超过住房标准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按房改市场价900元/平方米缴纳房款,再超过的3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按市场价缴纳房款。为此,陈先生缴纳了房改购房款5万元,其中标准面积内房款1万元,超标准补缴的房款和相关税费等4万元。去年7月陈先生将该房上市出售,获得房款26万元。陈先生已购公有住房在市区杨家巷,属一级地范围,土地出让金征收定额标准为125元/平方米,按规定陈先生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125×20=2500元。此外,陈先生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净收益为21万元,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为210000—(80×1200)=114000元,114000÷(80×1200)=1.1875倍(小于2倍),因此陈先生应征收的所得收益为0元。 另悉,原由柯城区、衢江区发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由区负责征收。
|